

吉隆坡——控方今天提出上诉,反对高等法院决定无罪释放达丁斯里罗斯玛的12项洗钱指控,涉及超过700万令吉,以及五项未向税务局申报收入的指控。
总检察长拿督莫哈末都素在总检察署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,昨天,吉隆坡高等法院已经批准了73岁的罗斯玛的申请,撤销了对她的所有17项指控。
他进一步表示,法院随后下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妻子罗斯玛无罪释放,并解除了所有17项指控。
他说:“因此,控方今日提出上诉通知书,反对高等法院的全部裁决。上诉法庭将会作出裁决。”
在昨天的裁决中,K. Muniandy法官认定控方未能在对罗斯玛的指控中提出洗钱罪的关键要素。
2018年10月4日,罗斯玛对12项洗钱指控(涉及7097750令吉)和5项未向税务局申报收入的指控表示不认罪。
据称,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,发生在Affin Bank Berhad, Bangunan Getah Asli分行,一楼,148 Jalan Ampang,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,发生在IRB, Kompleks Bangunan Kerajaan, Jalan Tuanku Abdul Halim。
洗钱指控是根据《2001年反洗钱、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》第4(1)(a)条制定的,根据同一法案第4(1)条进行处罚。
此罪行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和不少于非法所得金额或价值的五倍或500万令吉的罚款,定罪后以较高者为准。
逃税指控是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77(1)条提起的,该条款要求她在2014年,2015年,2016年,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或之前向IRB局长提交2013年至2017年评估年度的收入申报表,没有合理的借口,违反了该法第112条。
此外,罗斯玛还就涉及369所农村学校混合太阳能项目的腐败案件提起上诉,判处10年监禁和9.7亿令吉罚款。
聆讯定于明年三月五日在上诉法庭举行。——马来西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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