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一名男子在承认猥亵16岁女儿后,被判处11年监禁和鞭刑5次。
据《星洲日报》报道,在这名42岁的男子表示懊悔并请求宽大处理后,开庭法庭法官萨亚尼·莫哈德·诺(Sayani Mohd Nor)做出了判决。
他被指控于12月1日凌晨12点30分在吉隆坡的家中猥亵女儿。
受害者告知学校辅导员后,学校辅导员联系了受害者的母亲,虐待事件才被曝光。
该男子于12月3日被捕。
他被指控违反2017年《儿童性犯罪法》第14 (a)条,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和鞭刑。
他还受到同一法案第16条的指控,每犯一次罪将被判处最高5年监禁和至少两次殴打。
副检察官Diyana najah muhammad Fauzi起诉了被告,而被告没有代表。
该男子因第一项罪名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3次鞭刑,因第二项罪名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2次鞭刑,刑期将连续执行。
法庭亦命令被告在监禁期间接受心理辅导,并在获释后由警方监管两年。